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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rieflint 刚刚看到~

如果要尽可能少的注册商标,然后最大化的保护商标,我建议三个,即 logo,flintos,flint 每一个单独去申请注册,不要组合去申请。

从表面上来看,三个组合申请,只花了一份钱,可以更好地增加商标的辨识度。但是:1. 商标审查的时候,会先审查每一个要素,再整体比对。当其中一个要素不符合商标法规定,会驳回整个商标申请。就是说有可能因为其中一个要素被驳回了,整个商标都有可能注册不下来; 2. 组合商标注册成功以后,在使用的时候,必须按照这个组合样式使用,不能换位置,不能单独拆分使用。在后期实际推广的时候,商标使用灵活性不够。

如果三个单独,分开去申请注册,表面看是花了三份的钱,但是审查的时候就按单个商标审查,不会因为其中一个的驳回而影响所有的商标注册;另外在使用的时候,三个商标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任意其中两个或者三个组合一起使用,位置也可以随意调换,使用灵活。

还有一个后期侵权问题,在组合商标中,法院往往将整体视为具有商标权利,如果别人使用组合商标中的一部分,法院不一定会认定他侵权。分别注册后的商标都独立,如果遇到侵权行为,便于维权。

虽然三个单独申请,前期的费用是花得多了,但是从长远考虑的话,还是可以的。
@carrieflint 恩呢,就是做这个的。
干我们这行,就是把方方面面的建议都给出去,潜在的风险,各个措施的利弊了。具体的决定都还是要看申请人根据本身情况的~
你们这种情况撤销也是相当正常的!不用客气了
其实遇到律师函,先不要慌。有人说过『律师函是一封合法的恐吓信』,收到不能不回应,但是在收到官方的文件时,律师函其实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一. 律师函的回应:
对方的律师函表示读音近似,但是也说了对方是财务管理公司,从理论上说,你们公司的主营产品应该是第 9 类的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软件类或者 42 类的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服务,与对方的经营业务不关联(除非对方申请或开发了与财务管理相关的软件)。所以第一要看下双方商标的具体近似程度,无论是读音,还是整体商业印象;其次看下对方是否注册了和你们一样的类别;第三看下对方是不是所谓的驰名商标或者知名商标,在世界上的知名度。

根据三点,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1. 如果认为你没有侵犯对方的商标权,可以回信说明你的想法和理由;或者要求对方进一步提供资料,解释为什么会认为侵犯了商标权。(这点你们公司已经做了)

2. 如果你不想扩大这个事情,但是你又想使用这个双方有争议的商标,可以进一步协商,谈判,花钱买一个许可费用,或者花钱使双方的商标共存。——可以尝试一下

3. 如果坚信没有侵犯商标权,也不想让步同意他的要求;或者认为对方的要求纯属无理取闹。那么这个律师函的事到此为止,要开始考虑如何应对对方的下一步动作。

二.下一步应对以及要考虑的情况:
你们说在欧洲申请商标 Flint OS,先假设是欧盟的商标。从描述来看,目前还没有注册成功,其实存在的问题不是侵权,而是确权,因为你的商标权利目前并没有确定下来。欧盟商标的注册确权流程(包括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注册流程)有一个公告阶段,这个公告阶段是为了让认为这个商标不能注册的第三方去提出异议。

律师函并不会影响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的判定,对你的商标注册没有任何影响。
所以撇去律师函,对方下一步的动作,就是提出异议,表示他不同意你们注册这个商标。欧盟知识产权局会对这个异议申请进行审查,看看是不是合理的要求,不合理就直接驳回这个异议;合理才会进行受理,并通知争议商标的所有人。

争议商标的所有人可以进行异议答辩(也可以不答辩),陈述理由,提供证据,文件等等。再接着欧盟知识产权局会根据情况,对双方所提供的论述,理由,证据文件作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断,来下裁定这个商标是否可以注册。(要注意的点是这个阶段里面谁失败了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就是说在异议过程中,欧盟知识产权局或者大多数商标局是会涉及到其中的,会提供一个机会让大家把这事摆到台面上来辩论,官方再根据你们的具体情况下决定(部分国家会有特殊情况)。你们完全有可能在这个阶段胜利,胜利了还能要求对方赔偿你呢。

三. 异议阶段结束后
如果对方还是不依不饶,那这事情就会开始有点大了。他有可能继续知识产权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上诉(这个时候仍然没有涉及到法院,还是在知识产权)。如果他上诉也失败了,那么他才可以选择要不要去法院提出诉讼。
这些都是后话,这里就不开展了。

四. 附上一个很多人没考虑到的方向,主动出击,把对方的商标撤销掉。
已注册的商标是可以撤销的。欧盟商标是五年不使用撤销,意思是一个欧盟商标连续 5 年不使用,任何人都可申请撤销它。当然在做这个决定的时候,最好先调查一下。

所以,一边想着新名字,一边也可以看看商标的后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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