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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ph 关于闲鱼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问题。
本院认为,判断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其主观上是否应知或明知被诉侵权内容的存在。一方面,闲鱼公司已披露涉案用户的实名认证信息,其对于商品发布的审查系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般审查,未有证据表明其未尽到事先审查义务而在主观上具有过错,闲鱼公司在应诉前未有应知或者明知侵权内容存在的情形。
另一方面,因闲鱼公司不负有事前审查过滤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在 xxxx 公司未明确应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具体对象的前提下,其要求闲鱼公司对闲鱼平台上的大量信息逐一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显然是强加于闲鱼公司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甄别侵权行为错误所造成的后果,转嫁了 xxxx 公司作为权利人本应承担的可能因错误通知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风险,不合理地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运营成本。
综上,闲鱼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其相关抗辩意 19 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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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在起诉闲鱼公司和一个卖家的结果。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法官判的一部分内容……
真他妈的扯。
在中国,作恶的成本极低,或者说帮助作恶也是零成本。
一个卖家侵权的案子判下来,让我觉得在中国如果不作恶就是纯傻逼。
卖家侵权:著作权权属下的网络信息传播权。
原告索赔:15 万元。
诉讼费:3302 元。
公证费:各种取证公证费用合计 5500 元。
同时构成多种侵权:商标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在卖家都已经确认了产品常规授权是 2 万元的情况下,法官不认可版权方产品的价值。
在原告举证了支付 500 万的版权费获取版权,且授权协议和版权支付履约过程在公证处的见证公证的情况下,法官也不认可版权方产品的价值。
在原告举证了自己过去一年的销售记录销售合同和收款凭据的情况下,法官说这些证据没有公证,不予认可。
所以,就是公证了的证据,法官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价值。同时还不作为判赔依据。
没有公证的证据,法官直接就认为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判断,不予采纳。
最后,法官判赔:侵权卖家赔偿 1200 元。闲鱼公司无责任。
原告的取证公证费:自己承担。
原告的诉讼费:原告承担 50%;被告承担 50%;
整个案子的判赔情况,完全不遵循法律法规。
中国的法官是有点东西的。尤其是杭州的法官。
但是,你又不能根据这个案子的判赔情况,自己去做侵权的业务。根据中国的司法解释:中国不是一个以判例进行裁判的法律体系。如果你侵权,被判得更严重,与其它案例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