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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usius
V2EX  ›  问与答

最高法院认为 QQ 不具显著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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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ausius · 2014-10-16 18:14:32 +08:00 · 3417 次点击
    这是一个创建于 3716 天前的主题,其中的信息可能已经有所发展或是发生改变。
    http://companies.caixin.com/2014-10-16/100739230.html

    ……腾讯的捆绑式推广及“二选一”,此次判决书将腾讯的捆绑打包行为视作符合消费者习惯,不具强制性;而且“二选一”对消费者的影响非常有限,同时对自身业务产生重大冲击,行为动机被判定为保护措施。

    ……被上诉人(指腾讯)实施‘二选一’行为仅仅持续一天即导致竞争对手MSN当月覆盖人数增长2300多万,多个竞争对手争抢即时通信服务市场……说明被上诉人在即时通信服务市场上并不具备显著的市场支配地位。
    18 条回复    2014-10-17 09:40:32 +08:00
    pimin
        1
    pimin  
       2014-10-16 18:15:51 +08:00
    反垄断.txt
    wdlth
        2
    wdlth  
       2014-10-16 18:17:40 +08:00
    因为只有宫刑部、焚化部、光腚等有关部门才能垄断。
    hljjhb
        3
    hljjhb  
       2014-10-16 18:20:35 +08:00
    有说错?

    贴个比较完整的说法

    本案的一个焦点是关于本案是否适合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界定相关市场以及一审法院对该方法的运用是否正确。
    最高院认为,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一种分析思路,假定垄断者测试(HMT)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在免费的互联网基础即时通信服务已经长期存在并成为通行商业模式的情况下,用户具有极高的价格敏感度,改变免费策略转而收取哪怕是较小数额的费用都可能导致用户的大量流失。
    最高院表示,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基于相对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很可能将不具有替代关系的商品纳入相关市场中,导致相关市场界定过宽。因此,基于相对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不适宜在本案中适用。一审法院在本案中直接运用基于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有所不当。
    关于腾讯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用户二选一)是否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限制交易行为。最高院认为,腾讯为排除、限制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竞争而采取“产品不兼容”行为的动机并不明显。其次,腾讯实施“产品不兼容”行为仅持续一天,却给其所在的即时通信服务市场带来了更活跃的竞争,对安全软件市场造成的影响也极其微弱。
    判决表示,这一方面说明腾讯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也从另一方面佐证了被腾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
    关于腾讯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最高院认为,本案没有可靠的证据表明被诉搭售行为使得腾讯将其在即时通信市场上的领先地位延伸到安全软件市场。其次,QQ即时通信软件与QQ软件管理打包安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通过将QQ即时通信软件与QQ软件管理打包安装,实现QQ即时通信软件的功能整合,用户可以更好地管理QQ即时通信软件,保障账号安全,从而提高QQ即时通信软件的性能和价值。因此,腾讯并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判决认为。
    最终,最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不当之处,但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86
        4
    x86  
       2014-10-16 18:21:18 +08:00
    也是强行把YY无视了
    tanyuxiang
        5
    tanyuxiang  
       2014-10-16 18:43:49 +08:00
    我也认为不具备。。。。

    现在互联网对法律是极大的考验。
    zkd8907
        6
    zkd8907  
       2014-10-16 18:48:18 +08:00
    市场占有率不能直接决定垄断的。另外不要在中国谈法律。
    Air_Mu
        7
    Air_Mu  
       2014-10-16 18:53:01 +08:00
    “企鹅是个好公司”
    cst4you
        8
    cst4you  
       2014-10-16 18:56:06 +08:00
    不具显著市场支配地位?
    右下角弹个tips说一下共party的一切真相, 看看会不会翻天覆地?
    PP
        9
    PP  
       2014-10-16 19:22:01 +08:00
    “最高院认为,腾讯为排除、限制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竞争而采取“产品不兼容”行为的动机并不明显。其次,腾讯实施“产品不兼容”行为仅持续一天,却给其所在的即时通信服务市场带来了更活跃的竞争,对安全软件市场造成的影响也极其微弱。”

    仅仅是这一小段论述,便出现了严重的错误。

    第一,“腾讯为排除、限制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竞争而采取“产品不兼容”行为的动机并不明显”的论定回避了腾讯要求用户在己方通讯产品及360公司安全产品“二选一”的客观行为。

    第二,“腾讯……却给其所在的即时通信服务市场带来了更活跃的竞争”所提及的惠及通讯服务市场与本案360安全产品分属不同领域,不应混淆,这是逻辑性错误。

    第三,“对安全软件市场造成的影响也极其微弱”的判断适用不当,本案中受影响的一方是360公司而非整个安全市场,不应以市场承受力来均摊360的损失。

    第四,腾讯利用的是其在通信、桌面等多个细分市场的综合影响力来对360的安全产品进行冲击,最高院对此未予认识,直接导致测试方法论出现错误。

    第五,腾讯在这一冲突过程中的行为对最终用户是否构成“胁迫”应该纳入考虑。

    由此观之,最高院的判定能服众吗?
    tankb52
        10
    tankb52  
       2014-10-16 20:03:03 +08:00
    有两个前提:
    1.最高法院就是错的
    2.QQ就是垄断的

    不接受这两个前提的讨论,就是甩流氓!

    是不是这个道理?
    lausius
        11
    lausius  
    OP
       2014-10-16 21:17:53 +08:00
    @tankb52 我只是想让大家讨论讨论而已,既然要讨论,就尽量别加什么前提。不过说实话,一方面当然需要尊重法院的判决,但质疑还是可以提一下的。
    tankb52
        12
    tankb52  
       2014-10-16 21:29:36 +08:00 via Android
    @lausius 抱歉,我并不是说你,因为你只引用了部分文字而没给出自己的看法。
    我指的是回帖之中用不到一行字直接晒出结论的人。
    sandideas
        13
    sandideas  
       2014-10-16 21:40:58 +08:00 via Android
    @PP 这个判决本来就是关于通讯市场和安全软件市场的啊。
    本来360就是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名起诉腾讯。
    所以讨论的一直都是市场。。
    第一个,法院之所以这么判是认为腾讯二选一不是为了排除,限制通讯市场。这个没错吧。二选一对通讯市场没有增加垄断吧。而且还侧面的促进了通讯市场。。所以360的起诉内容不成立。而不是你说的分属不同领域。
    目前来看360并没有因为腾讯的打击而受到影响,那时候也没受到很大的影响。
    胁迫这个。。。360做的还少么,居然还把腾讯致用户的一封信当做木马,要求大家删了。。
    glasslion
        14
    glasslion  
       2014-10-16 22:20:29 +08:00
    在看到高法判决书的全文前持保留意见,近年来媒体歪曲司法太普遍了
    PP
        15
    PP  
       2014-10-17 07:28:23 +08:00 via iPad
    @sandideas 360庭诉所求是否妥当,360市场动作是否偏激,均不应影响最高法对腾讯行为的裁定。不能以腾讯未在通讯市场对360造成负面影响为由而论断其未在安全市场对360带来损失,因果逻辑要严密。
    halfer53
        16
    halfer53  
       2014-10-17 08:07:36 +08:00
    传统经济学中垄断有四个定义: 1可以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 2可以控制价格或者数量 3整个市场只有一个公司 4独一无二的产品 (differentiated product).
    最高法院主要是根据这四个定义来进行审理, 具体的辩论可以看判决书. 我看了一下, 最高法院的判断没有任何问题, 这个判决很合理.[1]
    <a href=" ">[1]</a>
    sandideas
        17
    sandideas  
       2014-10-17 08:28:08 +08:00 via Android
    @PP 为什么不能,360告的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腾讯在其具有支配地位的通讯领域并未对360做出多大损失。这个有错么。
    然后基本的法律常识就是你告什么,法院判什么好么。360市场偏激造成腾讯的回应动作,这个不应该纳入考虑么?故意杀人罪还会考虑一下死者的情况呢。如果只考虑一方情况这个真的公平?
    PP
        18
    PP  
       2014-10-17 09:40:32 +08:00 via iPad
    @sandideas 我只能说,您在思维陷阱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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