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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10 1 day ago
特地去学了,各地区的红十字会会有初级救护员培训,最主要的就是心肺复苏和 AED 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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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sc633 1 day ago
学过,五年前 字节有个人猝死
然后我们这边就有了一次培训 学了 AED 和 海姆立克急救法 但是,真遇到了,还不一定敢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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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umnVerse 1 day ago via iPhone
我们公司也装了,发了个视频教程。使用基本上有手就行,aed 拆开后有语音指导,你按照语音指导来就行了。给他绑上去就别动了,等医生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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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HOR 1 day ago
去年跟着红十字会学了,非常简单,贴身上之后仪器是全自动的,而且有语音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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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ed 1 day ago
红十字来培训过,心肺复苏学了个大概,有些细节临场不见得能想起来
AED 现在基本都有语音提示,找个视频看看也差不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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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agoake 1 day ago
深圳这边乘地铁看到过有宣传免费学急救教程,还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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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k PRO 很简单的,基本不需要学,按照语音提示操作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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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lerdx 1 day ago via Android @ylsc633 就算你敢操作后续出了问题,大概率会赖到你头上。虽然近期法律说这种施救懒不到你头上,那这也是原则上的,实际中很难说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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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me 1 day ago
会操作也不敢操作, 也不期望在自己倒地后有人会对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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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lFlame 1 day ago
@bclerdx #8 就算最终你胜诉了没成功赖到你头上,那你为了应诉付出的精力、误工等等损失,没有快捷、合理的补偿。我想这就是大部分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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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trinityy 1 day ago via Android
使用很简单,企业里有安全员证的都经过简单培训的。法理上你就算使用不当造成伤害你也不会担责,情理上救助同类也是应该的,基因淘汰上对他人施救也有利于基因的存活。
当然像楼上几位但凡存在一切微小可能性的风险都不愿意伸手的精致利己主义者也有他们自洽的生存逻辑,就看你想活成什么样的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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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k 1 day ago
AED 可能更安全一点?好像会自动判断需要电击什么的,而不是贴好就会让人随便电。
另外法律层面好像对善意的急救有保护,也就是“好人条款”,见《民法典》第 184 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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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zshttps 1 day ago
去红十字会就能学急救证,
AED 很简单,按照图示贴到人身上, 然后设备会自动探测心电图,如果发现需要电击就会给出提示, 全员不要碰患者,然后按按钮确认放电就行。 然后设备会再次探测心电图确认是否还需要再次电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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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lee 1 day ago
AED 是全自动的,很简单。但核心还是心肺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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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lerdx 1 day ago
@Quik 法典都规定的很好,但实际执行中不按法典执行呀。可能的原因之一就是很难界定和定义。还有患者家属那一关你能预测到家属的行为吗?比如患者家属就是要赖到你头上,无理取闹的让你负全责呢?你肿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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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k 1 day ago
@bclerdx #15 你说的是“纠纷成本”,不是“法律责任”。🤔
家属可能闹这当然存在;但法院是否支持是另一回事。不能把“有人可能赖你”偷换成“法律会判你担责”。 如果家属要求赔偿,原则上不是一句“我不接受结果”就能成立,而是需要进入法律程序。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主张赔偿的一方需要证明赔偿责任成立:比如施救者存在明显不当行为、损害与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不属于《民法典》第 184 条保护的紧急救助范围。对于 CPR 、AED 这种标准急救行为,这条证明链并不容易成立。 另外,对于 CPR 这种急救,很多时候不实施,人可能就彻底没了。紧急情况下进行胸外按压,尤其是老人,出现肋骨骨折本来就是可能发生的结果。不能因为害怕按断肋骨,就放弃本来可能挽回的人命。 总结来说,不是说善意急救一定零麻烦,而是说:纠纷风险、舆论风险和法律责任是三件事,不能混为一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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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jh 1 day ago
本地红十字会有免费急救培训,可以叫上亲友一起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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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type0092 1 day ago
在日本考了驾照,专门有一节课讲急救的,教了人工呼吸、AED 使用,还有怎么组织动员路人合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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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rubick 1 day ago
前几年花了 200 多去红会专门学过一些急救拿了证,但是是有有效期的。
日常会海姆立克和 CPR 就行了,但是希望永远用不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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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richo 1 day ago
没实操过,但看过不少视频。就感觉来看,只要是有脑子有手能听懂话的,都能操作,整体非常傻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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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bqdyhm 20h 13m ago via iPhone
心肺复苏更有价值,30 秒内可以开始,普通人不用太标准,使劲按就行,累了就换人,不能停是关键,除非医护和 aed 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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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124773 20h 5m ago
之前公司培训的时候,学习过海姆立克和 AED 使用以及其他一些急救措施。
我个人认为,如果家里有小孩的话,可以学习下海姆立克,以防万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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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mst 19h 54m ago
我司做了一个心肺复苏+AED 教学的应用
心肺复苏和 AED 都是配合使用的,现在公共场合的 AED 都是全自动的,然后还有对心肺复苏指导 但这一整套流程,还是需要一些简单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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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kin666 19h 44m ago
我们一楼大厅装了之后,有组织保安去学,普通员工倒是没组织去学,但是总务和保卫应该是有人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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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cleyang 18h 48m ago
不用学,自带说明书和语音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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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k 16h 42m ago
@bclerdx #18 但 CPR 和 AED 面对的是生死窗口,不是普通帮忙。不能因为救人者可能有麻烦,就把受助者可能失去生命这件事放到一边。更合理的做法是学标准急救、报警、找 AED 、保留现场记录,而不是直接得出“别帮”的结论。
社会如果都按这个“怕麻烦”的逻辑运行,最后每个人遇到危险时,也只能希望周围别全是这么想的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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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k 15h 24m ago
@bclerdx #28 那还是找个具体例子吧。
最相关的例子是沈阳药店 CPR 案, 也就是下面最高法网页里的“齐某某诉孙某某健康权纠纷案”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08162.html , 已经当成典型案例引用了。 基本案情: 2017 年 9 月 7 日晚 8 时左右,齐某某因感觉头晕到孙某某经营的药店买药。齐某某服下硝酸甘油药片后出现心脏骤停现象,孙某某即实施心肺复苏进行抢救。齐某某恢复意识后,由 120 救护车送往康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肺挫伤、低钾血症,共计住院 18 天。齐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孙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 9 千余元。 裁判结果: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某系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虽然救助过程中导致齐某某身体损害,但没有证据证明齐某某心脏骤停与服用的硝酸甘油药物有关。且孙某某具有医学从业资质,给老人进行心肺复苏造成肋骨骨折及肺挫伤无法完全避免,其救助行为没有过错,不违反诊疗规范,故孙某某作为救助人对齐某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好人条款”做过解读: 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008/t20200804_475405.shtml 在已有判决的情况下,法院、律师和调解机构都需要参考这种已有的案例,而不是想当然的“实际操作和规定是两码事”。这个倒霉的齐某某从一审到二审(维持原判)确实被恶心了三年,但是后续再有人施救被讹诈,法院审理就没那么慢了。 |